重要文化财延长四年 二月十三日民部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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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部省符〈延長四年二月十三日〉
  • 1幅
  • 纸本墨书
  • 纵29.6 横45.0
  • 平安时代 延长4年(927年)
  • 奈良国立博物馆
  • 1465(書162)

  这件文书是管辖田地和户籍等一般民政的民部省发给大和国司的符,并注有延长四年(926年)二月十三日的日期。其内容是,政府确认了元庆四年(880年)以来没收的弘福寺寺田(位于大和国高市郡,现属奈良县)返还给弘福寺一事。「符」是律令规定的公文的一种形式,是上级机关下达给下级机关的公文。
  这件公文是引用了其他三件公文完成的。详看后可知公文内容是,弘福寺首先上书大和国司要求返还寺田,大和国司接受请求后,在延长元年闰四月二十九日的上呈公文里,向政府最高机关太政官报告了弘福寺请求返还寺田一事。之后经过太政官审议,在延长三年闰十二月二十六日的太政官公文上将审议结果下达给民部省,民部省将结果以此公文传达给了大和国司。在接到这件公文后,大和国司应该也会作成相应的公文发给弘福寺吧。像这样在律令制下的有关土地的公文如何上呈和下达的具体例子,在古文献学上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这件文书内容本身是现存最早的民部省符的正文,因此更具文献价值。
  从本件纸张外形来看,左右和上下的余白应该是已被剪掉。本文正文由一人书写,但仅有官员署名是亲署。字面上盖有十一个印文为“天皇御玺”的朱印,该作品作为盖有当时“天皇御玺”印章的少数文书遗例之一,非常珍贵。
  本件文书的释文收录在“平安遗文”(二二三号)中。教王护国寺旧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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