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延久4年(1072)弘福寺要求国司(朝廷派遣的地方官)按照先例对大和国内寺院所有田地做出免租判决的牒文(公文)。本文由95行组成,一一列出了高市郡寺边土地等寺有土地九十二町二段三百二十一步,文末有检行(官名)阿阇梨等3人的署名。
卷尾追加有15行大和国守的判决(国判,日本奈良平安时代由国司作出的判决及其署名),表示同意弘福寺的主张,对寺有田地予以承认。纸的接缝部位及判决文字部分共盖有“大和国印”20枚。
弘福寺又称川原寺,曾是飞鸟朝白凤时期的大寺之一。9世纪时成为东寺的分寺,而该文书是有关11世纪弘福寺领地的基础史料,体现了延久年颁布庄园整理令当时的弘福寺领地规模和国司免判的方式,历史价值极高。